5.2 勘察要求 5.2.1 关于详细规划勘察的工作要求说明下列四点: 1 本条“2、3、4、5”款中提到的“初步查明”是指初步把地质、地貌、岩土性质及不良地质作用等工程地质条件基本查清楚,不至于在下一阶段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中出现本质上不同的工程地质结论,但允许更加详细的情况留待后续勘察工作中进一步查清。 2 关于“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一般指下列内容: 1)强烈地面运动导致各类建筑物的破坏; 2)强烈地面运动造成场地地基本身的失稳或失效,如液化、地裂、震陷、滑移等; 3)地表断裂错动,包括地表基岩断裂及构造性地裂造成的破坏; 4)局部地形、地貌、地层结构的变异可能引起的地面异常波动。 关于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的具体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3 规范中要求“对各评价单元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系指在总体规划勘察对本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全局性评价的基础上,综合现有勘察资料,进一步对本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的局部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问题作出明确的判定。 4 关于“对规划方案和规划建设项目提出建议”,是指详细规划勘察应从工程地质的角度,对各类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控制指标、建筑类型、地下空间与地下资源开发利用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作综合分析和建议。该要求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在本次规范修订中新增加的内容。在规范修订过程中,咨询了大量规划编制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人员的意见,建议岩土工程师应根据规划编制阶段对勘察的要求,在综合分析场地工程地质环境条件的基础上,从岩土工程设计与治理的角度出发,对上述内容作出综合分析和建议,作为城乡规划设计的依据或参考,将岩土勘察资料与规划编制设计有机联系起来,也便于规划设计师理解和使用。 5.2.2 详细规划勘察,是对前期研究相对缺乏的地区(或局部未知地区)进一步开展工程地质研究,勘察人员对规划区的地质环境特点尚了解不够充分。因此,广泛收集有关地质与工程建设经验等资料,有助于合理开展详细规划勘察工作。 5.2.3 详细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是在总体规划勘察中完成了全面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应是有重点的、补充性的、更详细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5.2.4 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线、点的布置是重要的基础工作。由于工作阶段、成图比例及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不同,要求勘探点的布置密度也不一样。在同一地段或范围内往往可能有地质复杂、地质简单并存的情况,还有可能地质简单地段、建设项目复杂,或地质复杂地段、建设项目简单。因此,勘探点的密度,应因地制宜、综合确定,并且勘探点的布置,不仅应考虑平面地质条件,而且应考虑工程地质剖面的要求。为有效指导详细规划勘察布设勘探点,本次修订时,根据我国很多城市进行大量的详细规划勘察的实践经验,经过多次讨论,保留并调整了原规范提出的详细规划勘察勘探线、点间距规定,加大了勘探线、点的间距。主要说明以下几点: 1 勘探线宜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线及地层界线。由于地貌形态及其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地质情况的变化,因此,勘探线的布置首先要考虑地貌因素。 2 同时,本规范规定在每个评价单元和交界部位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活动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的特殊地段可予加密,微地貌形态往往是地质现象在地表的反映,注意微地貌的变化,对于查明一些潜在的工程地质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3新中国成立数十年来,我国很多城市的勘察单位(不同行业)在完成各项任务的过程中,已积累了很多勘探资料,可充分收集利用,特别是对旧城区及相邻周边地区的城市改造。因此,当已有勘探资料能够满足表5.2.4中规定的勘探线、点间距及表5.2.5中规定的勘探孔深度时,可不布置勘探点,以节省勘探工作量,提高勘察效率。 5.2.5、5.2.6 关于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孔深度。考虑到规划区内近期即将建设的工程,既有重大的,也有一般的、次要的,工程的类型和荷载差异较大,且拟建工程在规划阶段大多不明确。为保证各建筑地段工程地质条件对比及便于地基持力层的比选,因此,本规范把勘探孔分为一般性勘探孔和控制性勘探孔两类。除一般了解压缩层深度范围内的地质构成、岩土的工程性质及其空间分布外,尚有一部分勘探孔(主要指控制性勘探孔)需要加深,以便了解规划区较深部地层的构成情况以及是否有软弱地层存在等其他的地质问题。同时规定,所有钻孔均应能揭示地基主要持力层,以便为场地稳定性、地基条件和施工条件的评价提供更可靠、确切的依据。 根据国内工程建设状况及规划勘察实践经验,考虑到详细规划勘察勘探线、点的间距较大,各地区第四系覆盖层厚度变化大,松软土层分布不均匀;为有效指导现场勘探,本次规范修编,保留并调整了原规范提出的勘探孔深度的规定,孔深适当加大。 5.2.7 勘探孔深度适当与否将影响勘察质量、费用和周期。一般情况下,规划区面积较大,各区段地形地貌或地质情况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规范第5.2.5条虽统一规定了勘探孔深度要求,但对特殊的地质条件,本规范制定了勘探孔深度的增减原则。 1 对地形起伏较大的场地,应考虑场地将来统一平整高程设计要求,调整孔深,避免孔深小于开挖高度,勘探资料对后期工程建设失去指导意义。 2 第二款要求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钻入稳定岩层一定深度,主要是考虑到位于山麓地带的场地,有时分布孤立块石,如花岗岩分布地区球状风化的孤石,易造成钻至此类孤石当作已钻至基岩的假象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另一方面,如果场地内基岩埋藏较浅,有可能将建筑物基础放在基岩上时,则适当了解风化层的深度,如广州地区白垩系红层埋藏较浅,但互层状现象很发育。如果风化层厚度超过压缩层下限时,则并不要求探明整个风化层厚度。 3 在预计的基础埋置深度以下,有厚度超过(3~5)m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土、老沉积土等)存在,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可作为一般工程的地基主要持力层而不致危及上部建筑物安全。因此,除部分控制性勘探孔达到预定深度外,其他勘探孔钻入该层适当深度即可。 4 如果在预计孔深内有软弱地层存在,且层底又在预计深度以下,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的全面性,应予适当加深或穿透,以了解软弱土层的厚度及其性质,同时了解硬壳层厚度、深部相对较坚实的地层埋深及性质。 5.2.8 关于详细规划勘察的取样和原位测试。在详细规划勘察中,应采取适当数量的岩土试样或进行适当数量的原位测试工作,以了解地基岩土层的性质及其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变化规律。根据实践经验,取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一般占勘探孔总数的1/2为宜。 为了提供可靠的工程地质依据,保证经济合理地选择规划区内拟建重大建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本规范规定:“在布置有重大建筑物项目地块或地段,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不得少于6个”。 5.2.9 不良地质作用和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是工程建设工程中不可忽视的地质因素,且因人类的工程活动改变了岩土体原始的应力状态和相对的稳定条件,可能导致不可预见的次生灾害和地质环境恶化。因此,详细规划勘察时,对已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及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应采用合理手段初步查明、分析评价对建筑地段稳定性的影响,研究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可能的发展变化趋势,并提出合理的防控措施。 5.2.10 地下水是影响工程建设特别是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工程地质分析评价的主要因素之一。地下水对岩土体和建筑物的作用,按其作用机制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力学作用,如浮力作用、潜蚀、流砂、流土或管涌等的渗流作用;另一类是物理、化学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由于岩土特性的复杂性,物理化学作用难以定量计算,需根据室内试验结果判定腐蚀性强弱,结合现场条件等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另一方面地下水又是宝贵的地下资源,是人类不可或缺的优质资源,如广州的广花岩溶盆地岩溶地下水资源、深圳龙岗地区花岗岩裂隙水,如何有效保护、避免城市快速扩张对地下水资源的破坏,是规划勘察时应注意解决的问题。因此,初步查明对工程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地下水的分布特征是详细规划勘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应通过资料收集、必要的现场试验,掌握水文地质条件,包括:主要含水层、地下水类型和空间赋存状态、最高水位及变化趋势、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及水质概况。